沧州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2018年10月29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及学校《关于本科毕业生实行学士学位制的暂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具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十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授予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修完成人高等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者;
3、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专业主干课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补考课程不得超过三门(含三门,缓考除外);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主干课成绩平均在65分以上(含65分)。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
4、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籍期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日语(二)、俄语(二)考试且成绩不低于60分(不含免考);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籍期间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不低于60分(不含免考);
5、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成绩达到良及以上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政治思想表现上有严重错误,经教育不改者;
2、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3、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者;
4、毕业论文(设计)有作假行为者;
5、其它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分委员会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提交校学士学位评议组评议,评议结果由校学士学位评议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六条 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并核实,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附则
1、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2、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